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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济南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作者:

      政府征收筹集的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如何使用?今天获悉,《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4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按照办法,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等五种情形。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办法提出,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规模、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年度使用规模应当不低于当年筹集数额的80%,不足部分纳入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统筹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当建立征收台账,编制月度和季度征收报表,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